一、201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说明

 

()总说明

1.调查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变动以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掌握人口增长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国办发[1992]5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201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2.调查对象和登记原则

本次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各户登记的人包括:①201410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②户口在本户,201410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抽中调查小区内201311120141031死亡的人口要登记《死亡人口调查表》。

抽中调查小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要填写《2014年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

3.调查项目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

户编号、户别、应在本户登记的人数、本户201311120141031出生人口、本户201311120141031死亡人口、住宅类型、住房来源、主要饮用水来源、市政排水系统、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厕所类型共11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

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调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在本地(市)居住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户口性质和承包土地情况、一年前常住地、一年常住地类型、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一年内工作状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婚姻状况、夫妇独生情况、家庭生育意愿、生育子女数和201311120141031生育情况共24个项目。

《死亡人口调查表》

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月份。

2014年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

填报项目有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域面积、拥有耕地面积、地形地貌、管道供水情况、主要饮用水来源、市政排水系统、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住户厕所主要类型、本村、居委会(社区)是否已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4.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41110

5.抽样方法

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按照多阶段、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方法进行抽样设计,在2011年建立的样本轮换框中,根据样本按比例轮换的要求选取本次调查的样本,调查小区为最终样本单位。全国约调查4800个调查小区。

调查的调查小区样本由国家统一抽取下发。

6.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选派调查员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2)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调查指导员、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尽可能保持调查员队伍的稳定。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3)调查的宣传工作。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部门和调查工作人员要向调查样本点所在地政府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讲明抽样调查的意义,特别要讲清抽样调查数据对本地、县、乡、村没有代表性,不作为考核本地、县、乡、村人口情况和政绩的依据;要做好对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使他们解除思想顾虑,如实申报调查资料。

(4)调查摸底、入户登记与复查工作。调查员要按照要求,对所负责调查小区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入户登记完毕后,要采取议查和个别访问的方法认真进行复查。

(5)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工作后,要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收集,填写调查小区封面,按照调查小区封面、《2014年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的顺序整理,装入包装袋,交调查指导员统一报县级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报送调查表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确定。

7.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抽查

为了保证人口变动调查的质量,各级统计机构应对调查各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并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控制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采用检查、督导等方式进行。地级以上统计机构要对下一级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内容是调查人员的配备、培训以及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省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对抽中的调查小区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并进行编码、录入工作。比对和汇总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

8.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数据录入和汇总程序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统一编制并下发。

(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a.摸底数据。2014112前,将调查摸底数据(户主姓名底册中671011项的合计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b.调查原始数据。2014128前,各省以在线方式将调查原始数据报送到人口变动情况调查数据处理系统。

(4)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调查数据需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5)报送推算的主要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2014年年底本地常住人口总量;出生率、死亡率;城镇人口比重;0-14岁、15-64岁、65岁及以上三个年龄段的常住人口数做初步推算,于20141220前将初步测算结果及测算方法的简要说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6)数据处理完成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负责妥善管理。

9.调查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全国调查数据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

(2)调查员要对其所负责的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3)调查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要在201531前,将本次调查的工作总结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