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劳动力调查制度说明

 

()总说明

1.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2.调查频率和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频率分为年度劳动力调查和月度劳动力调查。

年度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是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

月度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是各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各计划单列市以及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苏州市、徐州市、无锡市、温州市、台州市、芜湖市、泉州市、景德镇市、烟台市、洛阳市、焦作市、宜昌市、株洲市、东莞市、佛山市、三亚市、柳州市、绵阳市、宜宾市、遵义市、玉溪市、宝鸡市和天水市抽中的城镇和乡村16岁及以上人口。

城镇是按国务院于2008712国函[2008]60号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3.登记对象

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已满16周岁的人;

(2)本户家庭成员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不满半年且已满16周岁的人。

4.调查项目

年度和月度劳动力调查项目一致,年度劳动力调查表号为R201,月度劳动力调查表号为R203。劳动力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户别、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口数、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已满16周岁的人口数、本户家庭成员中离开本乡镇街道且已满16周岁的人口数等5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住本户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工作单位或经营活动类型、就业身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未工作原因、是否想工作、是否寻找工作、未寻找工作原因、当前能否工作、不能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25个项目。

5.调查时点

年度劳动力调查的标准时间为每年的910零时;登记时间为每年的91014日。

月度劳动力调查201510月份的标准时间为1015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15日—19日;其他月份的标准时间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14日。

6.抽样方法和样本量

(1)年度劳动力调查

年度劳动力调查的抽样设计,采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样本。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依照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的抽样框,抽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村级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组织基层统计机构在已抽中的村级样本中抽取住户样本。

样本抽取工作已经在2010年人口普查后完成,2015年使用的样本组可参见《全国劳动力调查抽样方案》。

(2)月度劳动力调查

按照二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的办法抽取调查样本。非直辖市每季度样本1800户,分配在三个月内调查,每月调查600户;直辖市每季度样本量为3600户,每月调查1200户。季度间样本户按照更换20%的比例进行轮换。

样本抽取工作已经在2010年人口普查后完成,2015年各月使用的样本组可参见《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抽样方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处要在调查前,将调查样本核实后的详细变动情况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7.调查的组织实施

(1)年度劳动力调查与月度劳动力调查结合进行,65个大城市按要求,组织月度劳动力调查,以789月三个月全部调查数据作为本省级调查数据,参与本省级和全国劳动力调查数据的汇总,不再另行组织年度调查。其他地区则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年度劳动力调查。

(2)年度劳动力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采取派调查员入户登记的方式,对被抽中的住户进行调查。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组织各调查城市统计局实施。

(3)调查员的选调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调查员的数量,原则上按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名调查员进行配备。调查指导员应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担任。

(4)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在培训过程中,除对调查项目和摸底方法进行讲解外,还应注重加强对调查技巧的培训。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不得由未经培训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可参见《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规则》。

(5)宣传工作。在入户登记前,要在社区张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公告》,并将《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发放到被调查户。

(6)样本核实、入户登记和复查。入户登记前,区县统计局要组织调查员对应调查的住户样本进行核实,如有变动应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更新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更新情况。入户登记时要对被抽中的所有住户(居住单元)逐一进行调查,对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口不得漏登,对调查项目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对,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在调查登记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F11.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F17.近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F19.如有适合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开始工作?”等项目。样本核实、入户登记和复查的具体要求,参见《样本核实、登记、复查规则》。

(7)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编码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编码规则》。

(8)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和非专项编码工作后,将调查表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加上封面一并装入包装袋后,报县(市、区)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机构调查表报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确定。

(9)为加强对调查过程的管理,各省应建立电话核查和入户回访制度。选取不少于10%的户进行电话核查,不少于5%的户进行入户回访。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委托国家统计局景气中心,重点对月度劳动力调查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按月进行,每6个月对65个大城市回访一遍。具体电话回访工作可参见《大城市劳动力调查电话回访方案》。

8.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与管理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的编制和下发。2015年劳动力调查的数据处理平台和PDA的使用,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另行部署。

(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对本省级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并对本省级劳动力主要数据进行推算。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上报以下数据:

调查原始数据:年度劳动力调查数据,将录入、审核无误的调查原始数据,于1215日前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月度劳动力调查数据,每月251700前,10月份为301700前。

最终住户样本清单:随调查原始数据一同上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调查推算数据:年度劳动力调查的推算数据包括:分城乡的16岁及以上人口、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共六个指标。以电子邮件方式于1231日前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基础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131日前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上报本省2015年分城乡的总人口、本省劳动力调查的大城市2015年分城乡的总人口。

(5)数据管理。数据录入工作完成以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存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机构要指派专人登记,建立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措施,妥善进行保管。管理期限为两年。